法院“案多人少”是否是个伪命题,如何正确认识?
就裁判权的行使主体而言,若以员额制改革前的审判员、助理审判员为准,其总数21万多;若以员额制改革之后的员额法官为准,其总数仅12万多。但若以拥有政法专项编制及地方事业编制的人数为准,法院内“有编制”者超过35万;而围绕审判、执行等法院核心业务,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及司法行政工作的“编外”人员则为数更多。
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,此类合同制聘用人员占到总人数的40%,甚至超过50%。由此估算,全国法院实际从事司法相关工作的人员应该有70万人左右。
但是纵向来看,自1978年以来,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增加超过30倍,而同期政法专项编制仅增加5倍,法院的确越来越忙,法官工作列表上待审案件越来越多了。有学者区分案件量(caseload)和工作量(workload),指出案件量不能反映法官工作负荷的全部,事实上法官还承担了大量司法之外的工作。
概言之,法官办理的不只是司法意义上的案件,还是社会意义上的事件。其中需要法官投入的时间、精力,需要法官运用的知识、策略,并非“坐堂问案”“居中裁判”的司法工作模式所能比拟。因此,多项问卷调查显示,各地法官普遍感受到工作压力大,加班时间长,有观点认为这也是法官离职的主要动因。
一方面,“案多”现象既是经济发展、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,又充分说明了法治建设的成就。简言之,只有人民信赖司法,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纠纷。而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,法治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保障,司法工作者积极化解纠纷、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,是其应有之义。与“案多”现象相应的,是法院获得的司法资源大幅增加,软硬件设施、法官职业保障等明显改善。就此而言,法院案件量的增长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相辅相成。
另一方面,“案多人少”的现状也会导致一些弊端,影响司法工作的实效。例如,由于案件量直接对应工作量,且受审理期限、结案率统计等因素的影响,部分法院会在案件“入口”处“设卡”以减少立案,并推迟立案。与此同时,由于案件量作为司法考核的基本单位,影响法官的评奖晋职和法院的资源供给,部分法院会调整案件量的统计方法,将事实上合并审理的纠纷拆解为大同小异的“串案”,或采取团队协作的方式树立办案量领先的先进个人。
另一方面,优化法院的组织结构,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。可扩大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,设置类似“事务主管”的岗位,对具有共性的司法辅助事务进行集中管理;在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“合一制”下,可适当弱化科层制管理模式,向扁平化、团队型结构发展,减少非司法事务对法官时间精力的占用。
相比之下,我国法官更偏向群体的大众性、权能的概括性、责任的宽泛性。这是一种中国语境下的动态平衡,也是人民法院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责所系,不构成法官抱怨“案多人少”的正当理由。
我是成都夏律师,每天都在思考,每天都有感悟,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。关注我!
文章来源:中国社会科学网-中国社会科学报,原标题《正确认识法院“案多人少”问题 》,作者:陈杭平,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烟语法明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【版权声明】凡本公众号注明"来源”或“转自”的文章,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,仅供大家学习参考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,烦请告知,我们将立即删除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