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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“案多人少”是否是个伪命题,如何正确认识?

陈杭平 成都夏虎律师
2024-10-04
法院“案多人少”概念存在诸多争议。有的质疑其是一个伪问题,有的则承认其是一种客观事实。
否定论者主要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,主张从案件总量、法官总数、国民人均案件量、法官人均办案量等指标衡量,我国较之域外并不存在明显的“案多人少”现象。
肯定论者多对法官的工作内容、工作负荷具有感性认识或抱以同情和理解,通过测算我国语境下法院审判“人案比”的上限,指出实践中很多法院已突破了这一上限。
显然,聚焦于数字的抽象比较意义寥寥。这是因为,我国法院与域外法院的工作性质、工作内容等存在显著不同,缺乏可以直接比较的基础。但是,“人案比”的测算也不应迁就现实,不加甄别地将各类非司法事务纳入法官的工作范围,从而高估法官的工作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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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案多人少”的概念具有相对性
  “案多人少”的核心分别是“案”和“人”。在描述法院“案多”状况时,具有宽严不同的统计口径。最宽泛可以包括民事、刑事、行政、执行、一审、二审、再审等,如2022年多达3031万多件;最狭窄仅指各类(民事、刑事、行政)一审案件,如2022年也达到1715万多件。与之相对,衡量法院“人”的多少,同样存在宽严不同的统计口径。

就裁判权的行使主体而言,若以员额制改革前的审判员、助理审判员为准,其总数21万多;若以员额制改革之后的员额法官为准,其总数仅12万多。但若以拥有政法专项编制及地方事业编制的人数为准,法院内“有编制”者超过35万;而围绕审判、执行等法院核心业务,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及司法行政工作的“编外”人员则为数更多。

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,此类合同制聘用人员占到总人数的40%,甚至超过50%。由此估算,全国法院实际从事司法相关工作的人员应该有70万人左右。

  “案多”与“人少”是一组相对的概念。采用不同的统计口径,计算所得的人均案件量会有明显出入。例如,以最宽意义的案件数除以最窄的员额法官人数,可以得出人均案件量252件左右;反之,以最窄意义的案件数除以最宽的涵盖编内、编外的法院工作人员人数,得出的人均案件量仅25件左右。即便按人均案件量252件,横向比较美、英、德、日等国,也远低于其动辄500件甚至1000多件的人均案件量。就此而言,认为我国不存在真正的“案多人少”问题并非毫无根据。

但是纵向来看,自1978年以来,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增加超过30倍,而同期政法专项编制仅增加5倍,法院的确越来越忙,法官工作列表上待审案件越来越多了。有学者区分案件量(caseload)和工作量(workload),指出案件量不能反映法官工作负荷的全部,事实上法官还承担了大量司法之外的工作。

  透过“案件量”看到法官的“工作量”
  一方面,因为律师代理率偏低,为了提高效率并发现真相,法院不得不采用职权主义的诉讼方式,承担更多的司法责任;另一方面,法官为彻底化解纠纷、避免申诉信访,经常需要沟通、请示、协调,在事实认定、法律推理之外,往往需要将政策、民意、舆情等因素纳入考量。

概言之,法官办理的不只是司法意义上的案件,还是社会意义上的事件。其中需要法官投入的时间、精力,需要法官运用的知识、策略,并非“坐堂问案”“居中裁判”的司法工作模式所能比拟。因此,多项问卷调查显示,各地法官普遍感受到工作压力大,加班时间长,有观点认为这也是法官离职的主要动因。

  当然,法官的工作量与案件量并非毫无关联,前者以后者为载体。恰是以具体案件为基础,结合司法审判对于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追求,构成了法官的主要工作量。

一方面,“案多”现象既是经济发展、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,又充分说明了法治建设的成就。简言之,只有人民信赖司法,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纠纷。而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,法治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保障,司法工作者积极化解纠纷、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,是其应有之义。与“案多”现象相应的,是法院获得的司法资源大幅增加,软硬件设施、法官职业保障等明显改善。就此而言,法院案件量的增长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相辅相成。

另一方面,“案多人少”的现状也会导致一些弊端,影响司法工作的实效。例如,由于案件量直接对应工作量,且受审理期限、结案率统计等因素的影响,部分法院会在案件“入口”处“设卡”以减少立案,并推迟立案。与此同时,由于案件量作为司法考核的基本单位,影响法官的评奖晋职和法院的资源供给,部分法院会调整案件量的统计方法,将事实上合并审理的纠纷拆解为大同小异的“串案”,或采取团队协作的方式树立办案量领先的先进个人。

  因此,要探讨“案多人少”问题,应当透过统计的案件量,看到法院实际的工作量;面对“案多人少”的困局,也不能只从减少案件量上下功夫。例如,进行程序扩容,增设诉的预备合并,提高普通共同诉讼、第三人参加诉讼、代表人诉讼等的适用率,严格来说只减少了案件统计量,而非有效降低了法院的工作量。
  “案多人少”的破解之道
  唯有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本土经验,在“案件/事件”“律师为主/法官为主”“当事人自担风险/法院负兜底责任”等要素构成的坐标系下,中国司法的内在属性和基本特征方能得以定位。
  首先,针对“案多”,可提升诉源治理的效能。如果法院长期处于人困马乏、力不能及的境况,势必影响司法的公正性。面对这一困局,“堵”不如“疏”,与其设置立案障碍,不如推进诉源治理。近些年来,各地法院在基层社区设置法院工作室、联系点,设立诉讼服务站,注重非讼程序的功能发挥,促使纠纷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形成合力,让问题解决在源头、让矛盾化解在前端,取得了较好的效果。今后,应当由党政机关共同参与,构建诉源治理的综合体系,提升诉源治理的整体效能。
  其次,针对“人少”,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。一方面,扩大程序分化和人员分化,促进繁简分流,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、诉讼程序、诉讼阶段配置相应的司法资源。立案后,建立客观的程序分流标准,充分发挥小额程序、速裁程序、简易程序等的效能;在证据交换、庭前会议、诉讼保全等阶段,可由法官助理主持。

另一方面,优化法院的组织结构,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。可扩大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,设置类似“事务主管”的岗位,对具有共性的司法辅助事务进行集中管理;在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“合一制”下,可适当弱化科层制管理模式,向扁平化、团队型结构发展,减少非司法事务对法官时间精力的占用。

  最后,法官应立足实践需求,服务人民群众。这并非意味着法官是反规则、民粹性、调解员型的,而是在遵循法定的规则、程序之前提下,结合我国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,适当扩大司法裁判的内涵外延。在西方,职业法官与治安法官、小额裁判法庭法官、从事法院调解的司法专员、评估员或律师等身份严格区分,职业法官具有精英化(入职条件苛刻、人数极少、只审理重要案件、享受高身份保障)、有限司法责任(当事人在律师代理下自主行为并自我负责,法官无需对纠纷的彻底解决负兜底责任)的基本特征。

相比之下,我国法官更偏向群体的大众性、权能的概括性、责任的宽泛性。这是一种中国语境下的动态平衡,也是人民法院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责所系,不构成法官抱怨“案多人少”的正当理由。

  此外,缓解“案多人少”问题还应当恪守正当程序的底线,诉源治理不能变相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权。“做工作、讲道理”不能演变为“强制压服”,繁简分流不得侵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。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,才能探索出中国特色的“案多人少”破解之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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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中国社会科学网-中国社会科学报,原标题《正确认识法院“案多人少”问题 》,作者:陈杭平,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  烟语法明     成都夏虎律师团队【版权声明】凡本公众号注明"来源”或“转自”的文章,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,仅供大家学习参考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,烦请告知,我们将立即删除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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